义乌国际博览中心 2024年9月1日-3日 
当刑事碰上电商企业,如何自救?
发布时间:2023-06-13
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赵某夫妻采取仓库统一配送、雇佣客服多店经营的营销模式,伙同被告人李某1、李某2,单独或共同在多家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购进明知是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鞋服进行销售。被告人蒋某负责对某、赵某夫妻经营的多个网店进行盘点和对账。另有多名客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2021年6月,公安局民警同时对上述仓库及多家网店进行线下执法检查后对涉事商品进行了相应查扣。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抽样鉴定,上述被查扣的鞋服均系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李某、赵某夫妻从2020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5日,销售金额为24.8万元。

审判情况:

        某县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物品予以销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要旨:

       本案中李某、赵某夫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商标权利人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处于被害人地位,后侵权人取得受害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谅解,并主动赔偿了受害公司的损失;对于商标类侵权刑事案件,辩护人应当先从侵权产品的相似度,及物价鉴定是否符合其实际侵犯金额相符,如果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辩护人建议找受害人公司谈妥赔偿及谅解事宜,这样才能取得对侵权方最有利的结果。

       电商公司的法律提示:1、在平台卖货之前,首先要确保销售产品的真实性,即要获得品牌方的授权,否则卖的越多所涉及的赔偿越多,严重的还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我们电商卖多少货都不够进行赔偿。

来源: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  楼学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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