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博览中心 2024年9月1日-3日 
网店刷单不可取,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时间:2023-06-13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A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XX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A公司需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刷单报酬,标准约为每刷单10000元支付50元。通过陈XX的牵线,最终决定由何XX为A公司进行刷单操作。其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何XX称,A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0000元货款及未支付刷单费,在某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A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XX,拒绝向何XX退款。

       何XX遂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为:由A公司退还货款20000元及支付刷单费100元。

       裁判结果:
       何XX与A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假行为。对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本案中,双方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XX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故对于何XX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A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陈XX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本案何XX付款的行为并无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项均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本院将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警示意义:
       刷单,在电商行业特别普遍,一般是正向刷单,即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提高交易量,并通过刷好评提高店铺评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以虚假的网络购物意思掩盖真实的“刷销量、赚报酬”意思,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都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获得不当的店铺信誉,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还将面临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刷单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因此,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呼吁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诚信经营,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来源: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  金林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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